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報紙徵人徵才廣告登報

首頁
1
商品介紹
2
公示送達登報300元起3

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廣告刊登每天不到150
自由時報台北刊登求才廣告每天不到100元
登報遺失130元起 法院公告登報1字不到1元
裁定 送達 催告 清算 籌備會 股東會價格便宜
加LINE@官方帳號 享優惠 ID:@a123
刊登電話02-22608916分機11、 12、 16

海外版|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公告登報

海外版|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公告登報

報紙廣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登國內全國版、國外航空版報紙廣告,分類廣告,刊登報紙,公示送達,公告送達,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範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

報紙廣告刊登台灣英文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服務處/蘋果日報/中國時報/民眾日報/自由時報電話/聯合報登報等各報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廣告。服務項目: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夫妻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司清算/股東會公告。公告登報免費服務:排版、校稿、打稿並寄送報紙與收據至府上或呈報法院。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或馬祖、澎湖、金門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報紙刊登廣告費用最低340元起,海外版/國外版報紙登報原價1500元,網路價650-800元。刊法院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公告。
分類廣告|報紙廣告公司
電話:02-23395714、02-22616645
傳真:02-23395719、02-22660730
信箱:
taiwanad.tw@gmail.com
公司網址:http://www.taiwanad.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請將公告、公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收到後會有專人與您聯繫!
有關海外版|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公告登報歡迎撥登報熱線洽詢!大篇幅刊登另有優惠!

公示送達告刊登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報紙刊登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海外版或全國版]。並將報紙一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1、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2、法院公告刊登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3、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4、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5、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6、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公示送達何時登報?如何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送達,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辦理。

什麼是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送達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送達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公示送達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送達。
6.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公示送達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