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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設立變更登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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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記處公告-設立變更登記登報及注意事項如何辦理登記公告,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社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登記,法人登記聲請程序法院公文刊登費用便宜報紙1字不到1元。報紙海外版版面每單位原價1500元,網路價750-800元。登報作廢小報36字以內約200元起,蘋果日報自由聯合報中時則依內容估價。全國版公告刊登|報紙國外版都會時報,中國時報登廣告,聯合報刊登,自由時報登廣告,蘋果日報刊登費用,民眾日報登報費用,太平洋日報刊登;代理報紙廣告、刊登法院公告報紙。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如何辦夫妻財產分開制,祭祀公業,清算人責任,法人登記,催告過戶,登報遺失作廢,公示催告範例,海外版公告,司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票據遺失處理登報公告。刊登法院公告免費服務:排版、打稿、校稿並寄送報紙與收據至府上或呈報法院。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登報紙廣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刊登廣告。報紙廣告刊登、法院公告廣告社電話:02-23395714傳真:02-23395719、02-22660730MAIL:taiwanad.tw@gmail.com如忙線中建議您先傳真或mail,並留下聯絡方式。我們會與您聯繫,謝謝!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一、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二、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五、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六、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七、法人之印信,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財團法人」為必要。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九、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左列各款為限:1.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2.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3.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十、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3.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4.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十一、聲請為法人登記者,毋庸審查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載捐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登記處,應留存原件(原本),若當事人另需該章程或遺囑者,應自行抄存或請求付與抄本。十三、法人設立登記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數份時,應令其擇定一種,否則,不准登記。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數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作成日期者,應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其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許可之聲請日期視為作成日期。若其為遺囑者,以其死亡日期視為作成日期。十四、法人設立登記時所附具之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規章,如與捐助章程或遺囑牴觸者,應通知聲請人更正。十五、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係指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之文書。十六、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十七、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者,其財產以現有者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十八、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十九、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總證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者,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二十、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二十一、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二十二、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之程式為之,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二十三、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如以文書為之者,應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二十四、登記處在法人登記未為公告前為調查時,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允許旁聽者,應特別注意其是否適當。二十五、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二十六、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及簽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及加蓋印鑑後提出法院登記處,粘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或印鑑相符。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一、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民法第四十六條)二、社團法人登記,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五種。(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條)三、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由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四、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理事)填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並附具下列之章程及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人民團體法 第十七條)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設立法人之目的。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董事(理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財產之總額。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理事)者,其姓名。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章程應記載之事項:設立法人之目的(宗旨)。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董事(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民法第四十七條、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應附具之文件: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 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人民團體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五、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理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圖記,並提出該圖記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人民團 體法第十七條)法人之圖記,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圖記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社團法人」為必要。如其圖記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無須蓋用。但應於圖記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核備文件之影印本。六、社團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之程序與日期,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為章程變更之登記者,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七、社團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解散登記之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八、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九、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非訟事件法 第三十七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十、社團法人登記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原本須發還者,應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提出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並由登記處核對相符後附卷。(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一條)十一、登記處於社團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非訟事件法或人民團體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非訟事件 法第三十八條)十二、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聲請書狀,是否合於程式。聲請登記之事項,是否適於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是否相符。十三、社團法人登記,實質事項之審查,以下列各款為限:設立目的是否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章程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毋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十四、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 立目的,不准登記。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 團體者。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十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社團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 印者,應不准其登記。十六、社團法人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二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四條)十七、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駁回聲請應以處分為之,不得以言詞或退件之方式拒絕受理。 前項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 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六條)十八、社團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之。 如以文書為調查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十九、社團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公告之。公告應登載該地之新聞紙,並於登記處公告牌公告七日以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九條)設立登記之公告,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或理事姓名)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設立 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 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 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二十、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應通知聲請人繳驗聲請登記時附具之財產目錄上法人之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並應提出其移轉登 記簿之謄本。 聲請人逾九十日未繳驗前項證明文件者,除撤銷其設立登記 並公告外,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法人及夫 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廿一、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廿二、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 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時,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 為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時,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者,應向有關機關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廿三、社團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於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廿四、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廿五、登記處於登記後,已繳驗上述財產移轉證明文件者,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後,應換發法人登記證書。(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廿六、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董事(理事)、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或簽名式,若董事(理事)、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或加蓋印鑑後提 出法院登記處,黏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式或印鑑相符。廿七、社團法人聲請印鑑證明,登記處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發給之。廿八、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抄錄社團法人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准許之,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以最新法令為準 登報紙廣告/法院公告網 登報多少錢 法院公告/報紙刊登類別 財產分別制 提存所刊登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95868.html 法院登記處公告-設立變更登記登報及注意事項 2022-11-12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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