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報紙徵人徵才廣告登報

首頁
1
報社登報費用
2
報紙廣告刊登
3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刊登公告內容事項4
報紙廣告刊登網 236 新北市土城區福仁街49號2樓
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費用1字不到1元 法院公告登報費用 全國版公示送達公告登報300元起,國外版公告刊登每單位650元。法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限定繼承登報、本票裁定、消債事件公告一字不到1元。提存所公告200元。登記處公告(夫妻財產制、法人登記)等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均享網路優惠價。價格如有異動,依實際報價為準。 報紙廣告刊登費用 籌備會公告、股東會公告300字以下300元、300字以上一字不到1元。公聽會公告、清算債權人公告、催告過戶、註銷登報、祭祀公業公告、遺失作廢等報紙廣告,太平洋日報登報公告全面特價中。 刊登求職便利通 每天不到150元-無論您在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宜蘭、基隆,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 刊登徵人徵才廣告 自由時報登報<台北市+新北市3天275元>、聯合報登報<大台北3天380元>,其他全省各區均有驚喜優惠價。 點擊下方LINE圖示快速報價享優惠-營業時間即刻回覆 加入好友後請說明1.刊登廣告內容(報紙刊登-報紙求職廣告、刊登法院公告、登報作廢、清算,催告,徵求會員廣告,提案權公告.等)。2.刊登廣告報紙紙(求職便利通報紙、自由時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等)。如未確定,我們會推薦適合您登報價錢的報紙。3.刊登廣告區域(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基隆'宜蘭'花蓮等),其中太平洋為全國版公告。 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 總機:02-22608916(代表號) 專線:02-23395714曾經理 傳真:02-23395719 信箱:taiwanad.tw@gmail.com 刊登報紙廣告費用、流程辦法或注意事項:將刊載內容LINE、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收到後會與您聯繫估價,並給您優惠報目。或請直接來電詢價,謝謝! 地方法院刊登報紙(新聞紙)常見內容如下,實際需依法院提供之公文、公告為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為被繼承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民國108年*月*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理由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受遺贈人。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法成立親屬會議成員可選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能行使對受遺贈財產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遺產戶籍謄本、遺囑影本、遺產清冊、存摺影本、儲蓄存款存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又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提供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之資料,經該戶政事務所回覆,查無被繼承人親屬之戶籍資料,有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及所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聲請人自己及同為受遺贈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審酌如由聲請人或受遺贈人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難謂全無利害關係。故本院認聲請人及受遺贈人均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於*律師公會網站上下載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名冊,該名冊中*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經本院函詢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其具狀表示同意擔任,此有家事陳報狀、同意書、律師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選任*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北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年度法登財字第*號)。貳、登記事項:一、法人名稱及類別:財團法人***基金會。二、主事務所:台北市*區*路*號*樓。三、目的:...。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五、存立時期:永久。六、財產總額:新台幣*萬元整。七、代表法人之董事:***。八、捐助方法:...。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登記處主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桃院*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桃園市相對人*住桃園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發給本票裁定,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住桃園市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出生、民國*年*月*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林烱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及本院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陳報人即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理由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林敬恆為被繼承人林烱輝之長子,因被繼承人死亡,陳報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其他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死亡證明書,以及陳報人、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據,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依法聲請貴院為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核,陳報人之陳報與首揭規定相符合,爰依公示催告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以及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雲院*年度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年度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年*月*日書記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雲林縣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於*年*月*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年11月20日書記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年*月*日 發文字號:嘉院*年度繼字第*號 附件:主旨:公告本院*年度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公告事項: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設籍:嘉義市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之*,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書記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登記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號 發文字號:*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108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第11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號(*年度財登字第*號)。貳、登記事項: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彰化縣。身分證字號:*妻:徐婉如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彰化市。身分字編號:*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管理權之約定:雙方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四、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主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承辦人:*  分機號碼:*聯絡方式:*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橋院*年度司票字第*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之民事裁定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書記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司票字第*號聲請人*住台南市相對人*住高雄市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月*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元,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383328號,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年*月*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雄院*雄司聲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公告事項:一、本庭*年度雄司聲字第*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書記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雄司聲字第*號 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相對人*有限公司設台北市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參照)。次按,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三、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投遞未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是相對人確屬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年*月*日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郵局存證信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彰院*(*)存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年度存字第*號提存人*與受取權人*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2項。主任* 本票裁定公示送達-登報內容 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公告-裁定登報登報範例 公示送達公告登報範例-全國版報紙 海外版公告、國外版公告-公示送達登報 登記公告-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報 夫妻財產制-財產分開制登報 報紙廣告刊登本票裁定、民事裁定、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公告、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制等法院民事庭、登記處公告登報,請以法院提供之公告公文為準。本內容僅供參考!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212130.html 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費用1字不到1元 2022-11-12 2023-11-12
報紙廣告刊登網 236 新北市土城區福仁街49號2樓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212130.html
報紙廣告刊登網 236 新北市土城區福仁街49號2樓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21213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2-11-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212130.html

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廣告刊登每天不到150
自由時報台北刊登求才廣告每天不到100元
登報遺失130元起 法院公告登報1字不到1元
裁定 送達 催告 清算 籌備會 股東會價格便宜
加LINE@官方帳號 享優惠 ID:@a123
刊登電話02-22608916分機11、 12、 16

相關連結:http://www.taiwanad.com.tw/product_cg110570.html

減資公告 股東提案公告 籌備會公告 祭祀公業清冊登報 都更公聽會 清算公告範例 催辦過戶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刊登公告內容事項
司法院法拍公告,辦理股票遺失,如何申請遺產清冊,法定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公告,清算程序,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簡易庭,登報作廢,公示催告登報費用,海外航空版登報。報社刊登公文費用便宜報紙平均1字不到1元。登海外版版面每單位原價1500元,網路價750-800元。遺失登報小報36字以內約200元起,蘋果自由聯合中國時報則依內容估價。全國版報紙|國外航空版民眾日報登報公告,太平洋日報刊登廣告,都會時報刊登,中國時報登報費用,聯合報刊登廣告,自由時報登報電話,蘋果日報刊登價錢;分類廣告商、報紙廣告刊登。登報公告免費項目:打稿、排版、校稿並寄送收據與報紙至府上或陳報法院。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登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刊登公告、登報紙-報社廣告部
電話:02-23395714
傳真:02-23395719、02-22660730
MAIL:
taiwanad.tw@gmail.com
如忙線中建議您先傳真或mail,並留下聯絡方式。我們會與您聯繫,謝謝!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100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100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股。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100年*月*日起經由私募資金方式取得(增加)*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尚不確定。
6.資金來源明細:股東往來借貸*仟萬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