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報社登報費用 > 地方法院公告刊登 > 苗栗地院|法院公文送達-法院公告刊登
相關連結:http://www.taiwanad.com.tw/product_cg110558.html
報紙廣告費用/登報費用-中國時報刊登廣告,太平洋日報,自由時報登廣告,刊登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電話,聯合報登報電話,蘋果登報。法院公告登報-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費用,限定繼承辦理,夫妻財產制,提存所,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判決,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登報紙廣告-法人變更登記,公聽會公告,催辦過戶,拒不過戶登報,祭祀公業公告,籌備會公告,股東常會公告,清算公告,登報。自由時報、聯合、蘋果、中時-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登報遺失;中時求職便利通、自由時報廉讓廣告、聯合報報頭等分類廣告登報。登報價錢、價格、費用-國外版報紙、全國版報紙登報服務,免費排版打稿。登刊法院公告價格便宜報社1字不到1元(報紙有區分地方版、全國版)。登海外報紙版面每單位原價1500元,網路價750-850元。登報作廢登報小報36字以內約200元。無論是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等地院公告皆可豋刋公文。
登國外版、全國版服務中心
電話:02-23395714、02-22616645
傳真:02-23395719、02-22660730
信箱:taiwanad.tw@gmail.com
網址:http://www.taiwanad.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
登報紙廣告-地院判決、民事執行處(地院拍賣、法拍屋);提存所、民事庭(票據遺失、證券遺失)、登記處(分開財產制、法人設立登記)之範本範例,法院公告請以地方法院所給公告、公文為登報標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1O苗院O登字第O號
主旨:公告O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苗栗縣O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法登社字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苗栗縣O協會。
二、主事務所:苗栗縣苗栗市O。
三、目的:本會以推廣****為宗旨。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府社字第O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O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
八、出資方法: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三、會員捐款。四、其他收入。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九、第一屆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O。
常務理事 O。
常務理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常務監事 O。
監 事 O。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院長O主任O決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苗院O存字第O號
主旨:因受取權人O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號
聲請人O住南投縣O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苗院O婚O字第O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O年度婚字第O號原告O與被告O間請求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O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O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O年O月O日上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O苗院O字第O號
主旨:公告O、O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財登字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里O鄰O街O巷O號。
妻: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里O鄰O街O巷O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温耀源主任林俐伶決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苗院O年度亡字第O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O年度亡字第O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O(男,民國O年O月O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里O路O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O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本院。
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亡字第O號
聲請人O住苗栗縣苗栗市O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相對人即失蹤人O最後住所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O(男,民國O年O月O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O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O(男,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O號,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號)之O,相對人於民國O年初失蹤報警協尋,一直沒有消息,直到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惟相對人現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為此爰請求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另經本院依職權涵查相對人之入境資料、健保資料、行動電話申辦紀錄、臺灣高等法院相對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相對人前案紀錄表、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之相關資訊;至關於相對人之勞保資料,於O年O月O日退保後即無資料;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法庭法官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苗院O司繼O字第O號
主旨:公告本院O年度司繼字第O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繼字第O號
聲請人O住苗栗縣O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被繼承人O住苗栗縣O8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O(O,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O鎮O里O街O號)之O,被繼承人於民國O年O月O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