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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法院公文送達-法院公告刊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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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登廣告-台中地方法院公告台中地院,地院法拍屋,地院民事執行處,法拍屋公告,地院法拍,地院判決,地方法院刊登廣告-股東臨時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設立登記,都更公聽會,祭祀公業登報,辦過戶啟事敬告,催拒不過戶註銷,協會登報。聯合、蘋果、中國時報、自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作廢遺失;自由時報廉讓、聯合報報頭、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價格、費用、價錢-報紙全國版、海外版報紙登報服務,免費排版打稿。地方法院公告無論是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基隆等皆可刋豋公文。登刊法院公告價格便宜報社1字不到1元(報紙有區分地方版、全國版)。登海外報紙版面每單位原價1500元,網路價650-800元。登報作廢登報小報36字以內約200元。登報廣告/報紙廣告價格-都會時報,the china post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廣告刊登,中國時報登報,太平洋日報廣告,自由時報刊登。刊登公告-海外版,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費用,限定繼承辦理,夫妻財產制,提存所,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判決,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拍賣公告。刊登廣告登報服務中心電話:02-23395714、02-22616645傳真:02-23395719、02-22660730信箱:taiwanad.tw@gmail.com網址:http://www.taiwanad.com.tw/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6:00刊登報紙公告-法院判決;執行處(地院法拍、地院拍賣、法拍屋公告);提存所、民事庭(股票遺失、支票遺失)、家事庭之範例範本,法院廣告刊登請以地院所給公文、公告為登報標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中院彥家家O司繼O字第O號主旨:為公告本院O年度司繼字第O號對被繼承人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男、住:臺中縣O區O路O段O號、居:O縣O市O路O號)即被繼承人林文雄之繼承人。二、被繼承人:O(男、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生前籍設:臺中市O區*路*巷*弄*號,於民國O年O月O日死亡)。三、陳報人於O年O月O日開具被繼承人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O年O月O日以O年度司繼字第O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司法事務官O決行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發文字號:O中院O登字第O號主旨:公告O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台灣O發展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法登社字第O號)。貳、登記事項: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台灣O發展協會。二、主事務所:臺O市O區O路O段O號。三、目的:以***為宗旨。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台內社字第O號函。五、存立時期:永久。六、財產總額:新臺幣O元整。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八、出資方法:會員會費等。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理事理事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主任O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發文字號:O院O中院O(O)存O字第O號主旨:因聲請人O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領取。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院長O主任O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O年度司催字第O號聲請人O有限公司設台中市O區O街O號法定代理人O住台中市O區O街O號送達代收人O住台中市O區O街O號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支票附表:O年度司催字第O號編號001發票人O商業銀行O分行付款人O商業銀行O分行發票日O年O月O日票面金額(新臺幣)O元支票號碼O備考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中院O婚字第O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151條。公告事項:一、本案係O年度婚字第O號原告O及被告O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O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O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發文字號:O中院O登字第O號主旨:公告O、O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98條、第105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財登字第O號)。貳、登記事項:一、夫: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臺中市O區O里O鄰O路O段O號O樓。妻: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臺中市O區O里O鄰O路O段O號O樓。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主任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字號:中院O司票O字第O號主旨:公示送達本院O年度司票字第O號本票裁定事件內,應送達與陳家凱裁定正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書記官O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號聲請人O住O縣O市O路O巷O號O樓相對人O住O市O區O路O號O樓之O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O年度司票字第O號編號001發票日O年O月O日票面金額(新臺幣O元到期日O年O月O日利息起算日O年O月O日票據號碼O備考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159155.html 報紙登廣告-台中地方法院公告 2022-11-12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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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法院公文送達-法院公告刊登苗栗,地院法拍屋,地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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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紙廣告-地院判決、民事執行處(地院拍賣、法拍屋);提存所、民事庭(票據遺失、證券遺失)、登記處(分開財產制、法人設立登記)之範本範例,法院公告請以地方法院所給公告、公文為登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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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1O苗院O登字第O號
主旨:公告O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苗栗縣O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法登社字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苗栗縣O協會。
二、主事務所:苗栗縣苗栗市O。
三、目的:本會以推廣****為宗旨。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府社字第O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O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
八、出資方法: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三、會員捐款。四、其他收入。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九、第一屆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   O。
    常務理事 O。
    常務理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常務監事 O。
    監    事 O。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院長O主任O決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苗院O存字第O號
主旨:因受取權人O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號
聲請人O住南投縣O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苗院O婚O字第O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O年度婚字第O號原告O與被告O間請求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O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O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O年O月O日上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O苗院O字第O號
主旨:公告O、O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財登字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里O鄰O街O巷O號。
妻: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里O鄰O街O巷O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温耀源主任林俐伶決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苗院O年度亡字第O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O年度亡字第O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O(男,民國O年O月O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里O路O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O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本院。
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亡字第O號
聲請人O住苗栗縣苗栗市O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相對人即失蹤人O最後住所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O(男,民國O年O月O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O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O(男,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O號,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O號)之O,相對人於民國O年初失蹤報警協尋,一直沒有消息,直到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惟相對人現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為此爰請求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另經本院依職權涵查相對人之入境資料、健保資料、行動電話申辦紀錄、臺灣高等法院相對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相對人前案紀錄表、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之相關資訊;至關於相對人之勞保資料,於O年O月O日退保後即無資料;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法庭法官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苗院O司繼O字第O號
主旨:公告本院O年度司繼字第O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書記官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繼字第O號
聲請人O住苗栗縣O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被繼承人O住苗栗縣O8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O(O,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O鎮O里O街O號)之O,被繼承人於民國O年O月O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