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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新院O司票O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民国O年度司票字第O号本票裁定事件,应送达与相对人O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该当事人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应对之送达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经为裁定准许公示送达。
二、应送达之民事裁定正本现由书记官保管,受送达人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上开送达,自公告粘贴牌示处之日起,经二十日发生效力。
书记官:O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号
声请人O住新北市O区O号O楼
相对人O住新竹县O乡O街O号住新竹县O乡O村O路O巷O号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程序费用新台币贰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於到期日到期后,经声请人向相对人提示均未获付款,为此提出本票O纸,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之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爰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
认之诉。发票人已提起确认之诉者,得依非讼事件法第195条规定声请法院停止执行。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民事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新院O竹O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O之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各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O年度竹O字第O号原告O与被告O之清偿借款事件。
二、应送达之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通知书是通知本案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上午O时,在本院第O法庭开言词辩论。
四、被告应按时到场。
书记官O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O财登字第O号
主旨:公告O、O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第11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财登字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新竹市O区O路O巷O号O楼之O。
妻: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新竹市O区O路O号O楼。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共同财产制。
三、财产管理权之约定: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其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四、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
院长O主任O决行
财产清册(动产)名称O分行O单位元价值(新台币O所有权人O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O法登社字第O号
主旨:公告O等理、监事声请办理社团法人中华民国OO协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99年7月28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法登社字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中华民国OO协会。
二、主事务所:新竹县O镇O里O路O巷O号。
三、目的:***。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O年O月O日台内社字第O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O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
八、出资方法:捐助或会员会费。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长OOO
常务理事OOO
常务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常务监事OOO
监事OOO
监事OOO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
院长O主任O决行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O存字第O号
主旨:因声请人O遗失提存通知书,关系人对其领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号提存物之声请如有异议,得於20日内向本所声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据:提存法施行细则第33条。
主任O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号
声请人O住新竹县O市O路O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3个月内,
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民事庭司法事务官O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书记官O
附表:O年度司催字第O号编号001发票人O企业社O付款人O商业银行O分行发票日O年O月O日票面金额(新台币)O元支票号码O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