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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號
聲請人O住新北市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民事第O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O院O年度親字第O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O年度親字第O號否認子女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被告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O年度親字第O號
原告O住臺北市O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訴訟代理人O律師
被告O住新北市居江蘇省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O住新北市居江蘇省上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O(O,民國O年O月O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非被告O自原告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庭法官O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O新北院O字第O號
主旨:公告O、O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新北市。
妻: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新北市。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O主任O決行
夫妻分別財產制財產清冊O年度財登字第O號聲請人:夫O妻O銀行名稱O銀行金額(新台幣)O元所有權人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O院O年度司票字第O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O年度司票字第O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號
聲請人O住桃園縣
相對人O住新北市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O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家催字第O號
聲請人O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奕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O(O、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O之兄O(O、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於民國O年O月O日迄今音訊全無,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聞剪報各1件為證。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兄O證述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庭法官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書記官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繼字第O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O住新北市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O(O,民國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O年O月O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O院O字第O號
主旨:公告O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O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法登他字第O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O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長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O。
三、董事印鑑。
院長O主任O決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O)取字第O號
主旨:因聲請人O之繼承人O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