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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登广告-台中地方法院公告台中地院,地院法拍屋,地院民事执行处,法拍屋公告,地院法拍,地院判决,地方法院刊登广告-股东临时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设立登记,都更公听会,祭祀公业登报,办过户启事敬告,催拒不过户注销,协会登报。联合、苹果、中国时报、自由-苹果日报自由时报联合报作废遗失;自由时报廉让、联合报报头、中国时报求职便利通等报纸分类广告。刊登价格、费用、价钱-报纸全国版、海外版报纸登报服务,免费排版打稿。地方法院公告无论是台北、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基隆等皆可刋豋公文。登刊法院公告价格便宜报社1字不到1元(报纸有区分地方版、全国版)。登海外报纸版面每单位原价1500元,网路价650-800元。登报作废登报小报36字以内约200元。登报广告/报纸广告价格-都会时报,the china post英文中国邮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广告刊登,中国时报登报,太平洋日报广告,自由时报刊登。刊登公告-海外版,支票遗失,股票遗失登报,本票裁定费用,限定继承办理,夫妻财产制,提存所,地方法院简易庭,民事判决,公示送达登报,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拍卖公告。刊登广告登报服务中心电话:02-23395714、02-22616645传真:02-23395719、02-22660730信箱:taiwanad.tw@gmail.com网址:http://www.taiwanad.com.tw/营业时间:周一~周五,早上9:00至下午6:00刊登报纸公告-法院判决;执行处(地院法拍、地院拍卖、法拍屋公告);提存所、民事庭(股票遗失、支票遗失)、家事庭之范例范本,法院广告刊登请以地院所给公文、公告为登报标准。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中院彦家家O司继O字第O号主旨:为公告本院O年度司继字第O号对被继承人O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公告事项:一、陈报人:O(男、住:台中县O区O路O段O号、居:O县O市O路O号)即被继承人林文雄之继承人。二、被继承人:O(男、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生前籍设:台中市O区*路*巷*弄*号,於民国O年O月O日死亡)。三、陈报人於O年O月O日开具被继承人O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於O年O月O日以O年度司继字第O7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於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院长O司法事务官O决行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告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发文字号:O中院O登字第O号主旨:公告O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台湾O发展协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公告事项: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法登社字第O号)。贰、登记事项: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台湾O发展协会。二、主事务所:台O市O区O路O段O号。三、目的:以***为宗旨。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台内社字第O号函。五、存立时期:永久。六、财产总额:新台币O元整。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八、出资方法:会员会费等。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理事理事理事常务监事监事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主任O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发文字号:O院O中院O(O)存O字第O号主旨:因声请人O遗失提存通知书,关系人对其领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号提存物之声请如有异议,得於20日内向本所声明,逾期即准其领取。依据:提存法施行细则第33条。院长O主任O决行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O年度司催字第O号声请人O有限公司设台中市O区O街O号法定代理人O住台中市O区O街O号送达代收人O住台中市O区O街O号上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裁定登报。三、持有附表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依声请宣告该证券为无效。五、如对本裁定不服,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支票附表:O年度司催字第O号编号001发票人O商业银行O分行付款人O商业银行O分行发票日O年O月O日票面金额(新台币)O元支票号码O备考中华民国O年O月O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中院O婚字第O号主旨:公示送达被告O之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各1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及151条。公告事项:一、本案系O年度婚字第O号原告O及被告O履行同居事件。二、应送达之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O得随时来院领取。三、该通知书系通知本案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设址:台中市自由路1段91号)第O法庭开言词辩论。四、被告O应按时到场。书记官O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告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发文字号:O中院O登字第O号主旨:公告O、O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依据: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非讼事件法第93条、第98条、第105条。公告事项: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财登字第O号)。贰、登记事项:一、夫: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台中市O区O里O邻O路O段O号O楼。妻: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台中市O区O里O邻O路O段O号O楼。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主任O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字号:中院O司票O字第O号主旨:公示送达本院O年度司票字第O号本票裁定事件内,应送达与陈家凯裁定正本一件,并将该正本揭示於后,应送达人得随时向本院书记官领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51条第1项。书记官O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号声请人O住O县O市O路O巷O号O楼相对人O住O市O区O路O号O楼之O上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利息,准予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理由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未获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项,裁定如主文。本票附表:至清偿日止利息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O年度司票字第O号编号001发票日O年O月O日票面金额(新台币O元到期日O年O月O日利息起算日O年O月O日票据号码O备考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简易庭司法事务官O一、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二、如对本裁定抗告,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须缴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三、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期间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发票人已提起确认之诉者,得依非讼事件法第195条规定请求法院执行处停止强制执行。四、嗣后递状均请注明案号、股别。五、案件一经确定,本院依职权核发确定证明书,声请人不必另行声请。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书记官O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159155.html 报纸登广告-台中地方法院公告 2022-11-12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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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北院O年度司票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第1项、第2项。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O年度司票字第O号声请人O与相对人O间本票裁定事件。
二、应送达之裁定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
书记官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号
声请人O住新北市
送达代收人O律师
相对人江沛旻住台北市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於如附表所示发票日签发之本票O纸,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额,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贰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简易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简易庭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北简O北简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应受送达人O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
公告事项:
本庭O年度北简字第O号原告O与被告O间返还借款事件,应送达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现由书记官保管,应受送达人得随时到庭领取(庭址设台北市重庆南路1段126巷1号)。
书记官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O北院O字第O号
主旨:公告O、O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105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财登字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O住所:台北市信义区O。
妻:O住所:台北市信义区O。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
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
登记处主任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家催字第O号
声请人O住高雄市前镇区
相对人O住台北市松山区
上列声请人因宣告O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对失踪人O(O、民国O年O月O日出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日起拾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逾期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其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得向法院声请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决前,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应记载左列各款式项:
一、失踪人应於期间内陈报其生存,如不陈报,即应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踪人之生死者,应於期间内将其所知陈报法院。此观民事诉讼法第625条、第540条、第628条规定自明。
二、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为失踪人之弟,因失踪人O(女、民国O年O月O日出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於民国O年O月O日失踪,迄今失踪已逾7年以上,声请人依法声请准予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语,并提出户籍誊本、受理查询人口案件登记表等件为证,自堪信为真实,且核与首开法条尚无不合,应准其声请为公示催告。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前项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讼法第625条、第542条亦定有明文。本院即准声请人对於失踪人O声请公示催告,爰并依上开规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项所示。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法庭法官O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法院书记官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继字第O号
声请人O住台北市
被继承人O住台北市
上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O(O、民国O年O月O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北市松山区)於民国O年O月O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凡被继承人吴育参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拾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四、第二项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陆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陆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声请费用由朱育参遗产负担。(非讼事件法第1157条规定参照)。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法庭法官O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书记官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O北院O字第O号
主旨:公告O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O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法登社字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O。
二、主事务所:台北市O。
三、目的:本会以O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台内社字第O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O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
八、出资方法: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长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理    事
理    事
理    事
理    事
常务监事
监    事
监    事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
登记处主任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O)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O年度存字第O号提存人O与受取权人O间清偿提存事件,提存物为新台币O元整,应送达之提存通知书壹件,受取权人得随时向本所领取。
依据:提存法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第2项。
主任O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号
声请人O住台北市
上列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支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民事庭司法事务官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