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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声请限定继承,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公示催告程序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登报范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继字第***号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请人***住台北市**区**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声请人系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新北市*街*巷*号)之女,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於100年**月**日死亡,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前二项全文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明检送本院。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请人***住台北县**乡**路*段**巷**弄*号身分证统一编号:F123456789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号*楼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住新北市*区*路*段*巷*弄*号)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请人即陈报人***住桃园县桃园市*路*巷*号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最后住所:桃园县桃园市*路*巷*号上列陈报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对被继承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桃园县桃园市*路*巷*号)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声请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理由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继承人依前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3个月以下,此观民国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甚明。又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前项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甚明。前揭规定依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规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57条为公示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报明债权时,准用之。二、本件陈报意旨略以:被继承人***於民国*年*月*日死亡,而声请人为其配偶及长子,爰依法陈报遗产清册等语,并提出死亡证明书、除户誊本、最新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影本、遗产清册、土地及建物登记誊本影本、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存摺影本等件为证。三、经核陈报人渠等之陈报尚属相符,渠等为被继承人***之法定继承人,应属真实。爰依首揭规定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如主文所示,并限期命陈报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又依非讼事件法第143条第1项规定,公示催告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陈报人应注意依法办理,附此叙明。四、爰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发文字号:苗院***100继**字第*号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100年3月**日书记官***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继字第*号声请人***住苗栗县**镇*里*邻*街*之*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号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K*********号,最后住所地为苗栗县*镇*里*邻*街*巷*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壹仟元。书记官***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中华民国一百年*月*日发文中院***100司继***字第*****号主旨:为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公告事项:一、陈报人:***(女、地址:台北市**区**路*号)、***(女、地址:南投县**市**街*号)、***(男、地址:南投县**市**路*号)、***(女、地址:住台中县**市**路*号)即被继承人***之继承人。二、被继承人:***(男、身分证统一编号:P*********号,生前籍设:台中县**乡*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三、陈报人於民国*年*月*日开具被继承人***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於99年*月*7日以100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於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请人***住彰化市**街*巷*弄*号送达代收人***住彰化市*路*段*号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出生,身分证统一编号:L*********号,生前籍设台湾省彰化县彰化市*里*街*巷*弄*号)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二、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逾期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此*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明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明人陈报被继承人薛保泰之遗产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声明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南投县*镇*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声明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二、声明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四、程序费用新台币1,000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限定继承公告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发文字号:云院*100年度司继字第*号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已将本件裁定正本黏贴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2条。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明人***住*市*路*段*巷*号*楼身分证统一编号:*号一、上开声明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最后住所:云林县*镇*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二、声明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新闻纸1日,再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如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三、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公告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嘉院*100继字第*号主旨:公告本院100年继字*号被继承***(男,民国*年*月*日生,身份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嘉义县*乡*村*号)。被继承人於民国*年*月*日死亡,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2条规定办理。书记官***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主旨:公告100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100年*月*日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请人***住台北县*市*里*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南县*乡*村*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声请人***住高雄市*区*路*号上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高雄市*区*路*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公告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屏院*100年度继字第*号一、本院受理声请人***100年度继字第*号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业经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二、合依民事诉讼法第539条、第542条规定将公示催告(如后附裁定正本所载)揭示。三、特此公告。少年及家事庭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继字第*号声明人***住屏东县*乡*路*巷*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号上列声明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https://www.taiwanad.com.tw/hot_150736.html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限定继承登报 2022-11-12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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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声请限定继承,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继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先检查公示催告之内容有无错误,如正确,应尽速登载报纸一日,并将登报证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规定登载报纸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非讼事件法第14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限定继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对於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以确保继承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民法第1158条)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满后,限定继承人自应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限定继承人对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虽未依期限报明但为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於清偿有优先权之债权后,如有剩余遗产,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之。(民法第1159条)
限定继承人非依上开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民法第1160条)
债权人未依期限报明债权而又为限定继承人所不知者,则该债权人,仅得就剩余财产行使其权利。(民法第1162条)

登报范例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市**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即继承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市*街*巷*号*楼)於民国*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十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上开六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市**区**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系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新北市*街*巷*号)之女,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於100年**月**日死亡,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前二项全文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明检送本院。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乡**路*段**巷**弄*号身分证统一编号:F123456789号送达代收人***住台北市*区*路*号*楼
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F*********号,生前住新北市*区*路*段*巷*弄*号)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即陈报人***住桃园县桃园市*路*巷*号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亡)生前最后住所:桃园县桃园市*路*巷*号上列陈报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对被继承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桃园县桃园市*路*巷*号)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贰拾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声请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遗产负担。
理由
一、按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继承人依前条规定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3个月以下,此观民国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条第2项、第1156条第1项、第11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甚明。又公示催告之公告,应黏贴於法院之公告处,并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前项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间,由法院定之;声请人未依前项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民事诉讼法第542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甚明。前揭规定依非讼事件法第142条第1项规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57条为公示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报明债权时,准用之。
二、本件陈报意旨略以:被继承人***於民国*年*月*日死亡,而声请人为其配偶及长子,爰依法陈报遗产清册等语,并提出死亡证明书、除户誊本、最新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影本、遗产清册、土地及建物登记誊本影本、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存摺影本等件为证。
三、经核陈报人渠等之陈报尚属相符,渠等为被继承人***之法定继承人,应属真实。爰依首揭规定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於一定期间内报明其债权如主文所示,并限期命陈报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又依非讼事件法第143条第1项规定,公示催告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陈报人应注意依法办理,附此叙明。
四、爰依非讼事件法第157条,裁定如主文。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发文字号:苗院***100继**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中华民国100年3月**日书记官***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苗栗县**镇*里*邻*街*之*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号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女,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K*********号,最后住所地为苗栗县*镇*里*邻*街*巷*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壹仟元。
书记官***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华民国一百年*月*日发文中院***100司继***字第*****号
主旨:为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继字第***号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为公示催告乙事。
依据:民法第1157条、非讼事件法第142条。
公告事项:
一、陈报人:***(女、地址:台北市**区**路*号)、***(女、地址:南投县**市**街*号)、***(男、地址:南投县**市**路*号)、***(女、地址:住台中县**市**路*号)即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男、身分证统一编号:P*********号,生前籍设:台中县**乡*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
三、陈报人於民国*年*月*日开具被继承人***之遗产清册陈报本院乙事,业经本院於99年*月*7日以100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准予备查在案,本院依法应进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
四、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如不於前开期间内报明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
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彰化市**街*巷*弄*号送达代收人***住彰化市*路*段*号上列声请人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出生,身分证统一编号:L*********号,生前籍设台湾省彰化县彰化市*里*街*巷*弄*号)於民国99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陆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逾期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四、上开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个月内,声请人应向本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此*个月期间,如有必要,声请人得叙明理由而声请延展之。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明人***住*县*市*路*号上列声明人陈报被继承人薛保泰之遗产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明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南投县*镇*路*号)於民国*年*月*日死亡,声明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明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1,000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限定继承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发文字号:云院*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已将本件裁定正本黏贴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2条。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明人***住*市*路*段*巷*号*楼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一、上开声明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最后住所:云林县*镇*街*号*楼)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二、声明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於新闻纸1日,再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如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程序费用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四、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以书状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公告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嘉院*100继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继字*号被继承***(男,民国*年*月*日生,身份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嘉义县*乡*村*号)。被继承人於民国*年*月*日死亡,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42条规定办理。
书记官***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100年度司继字第*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院长***司法事务官***决行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台北县*市*里*街*巷*号*楼上列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台南县*乡*村*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继字第*号
声请人***住高雄市*区*路*号上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生前最后住所:高雄市*区*路*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声请人未依规定登载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之遗产负担。
五、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公告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屏院*100年度继字第*号
一、本院受理声请人***100年度继字第*号声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业经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合依民事诉讼法第539条、第542条规定将公示催告(如后附裁定正本所载)揭示。
三、特此公告。少年及家事庭中华民国100年*月*日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继字第*号声明人***住屏东县*乡*路*巷*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上列声明人因其被继承人***(男,民国*年*月*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号)於*年*月*日死亡,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特此裁定。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100年*月*日书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