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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變動取得申報辦理更正登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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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變動取得申報辦理更正登報公告證券交易法,辦理公告,辦理更正公告,大量取得股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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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取得申報: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事項發生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1.所持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
2.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
3.取得目的。
4.資金來源。
5.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6.股權行使計畫內容。
7.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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