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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清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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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清冊登報內政部民政司,祭祀公業條例,祭祀公業法人,土地清理要點,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管理人所有權,祭祀公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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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業務服務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一)意義: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屋,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申請對象: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書之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相關活動之相片及書面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祭祀公業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以公告徵求異議方式〉。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亦同〈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
(三)受理機關:
申報並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民政單位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後段〉。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之公所會同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第9條〉。
(四)申請人:
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同一祭祀公業有2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
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
(一)申請書。
(二)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三)沿革。
(四)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五)派下全員系統表。
(六)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七)派下現員名冊。
(八)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申請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須知
(一)意義:
基於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項〉。
(二)申請對象: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後段〉。
(三)受理機關:
各縣市政府〈宗教禮俗科〉〈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
(四)申請人:
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証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方式之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1點〉。
(五)登記程序:
祭祀公業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本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第1項〉。
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
(一)申請書。
(二)同意書。〈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
(三)沿革。
(四)章程。
(五)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如建築使用執照、建物謄本、房屋稅單、門牌証明,如在都市計畫應申請使用分區〉;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六)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七)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八)派下全員証明書。〈內含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九)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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