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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告刊登-召开股东会/股东常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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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07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107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相关事宜。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
公告事项:
一、股东书面提案相关事宜:
(一)受理场所:(000)新北市O区O路O段0号。
(二)受理期间:107年0月0日至107年0月0日止(以寄达为凭)。
(三)应注意事项:
1.以书面提案
2.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需达1%以上
3.以一项为限
4.300字为限,包括标点符号
5.不得於非受理期间提案
6.不得提非股东会所得决议之议案(四)以上所提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
OO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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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一○七年股东常会相关事宜公告
一、开会时间:107年0月0日(星期五)上午十点。
二、开会地点:台中市O区O路0段0号0楼。
三、召集事由:
(一)报告事项:
1.106年度营业报告。
2.监察人审查106年度决算表册报告。
3.106年度员工酬劳分配情形报告。
(二)承认事项
1.106年度营业报告书及个体财务务表案。
2.106年度盈余分配案。
(三)讨论及选举事项:
1.106年度董监酬劳分配案。
2.董事竞业禁止解除案。
(四)临时动议
四、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本公司自107年5月31日至107年6月29日停止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
五、其他:
(一)股东资格: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提案规定: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期间:自107年0月0日起至107年0月0日止(上午9点至下午6点)受理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请於受理期间内送达提案处所并叙明联络人及联络方式,(邮寄者请於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案函件」字样,以挂号函件寄达并注明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覆审查结果。
(四)受理提案处所:OO公司财务部 地址:台中市北屯区O路O段0号0楼
(五)提案股东应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之情形:
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2.提案设股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3.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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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107年股东常会公告
内容请详OO资讯公开系统之股东常会,网址内容如下:https://www.taiwanad.com.t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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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现金减资增资/股务代理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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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新承接股务代理业务公告
中华民国*年*月*日***股第*号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务代理部自*年*月*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号:****)股务代理业务,特此公告。
二、说明:
1・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三条办理。
2・本公司股务代理部营业处所:*市*路*段*号*楼,电(02)****-****。
3・服务项目:办理股东之开户、印鉴变更、住址变更;有关有价证券之过户、职权设定、消灭、挂失、撤消挂失等之异动登记;有价证券之合并与分割作业;召开股东会之事项现金股利与投票与投利之发放;处理股务相关税务事项;处理股东查询及其他有关股务作业事宜。


股份有限公司一00年度现金增资催缴股款公告
中华民国*年*月*日(*)*字第*号
主旨:公告本公司*年度现金增资催缴股款有关事项。
说明:
壹、本公司*年度现金增资,原股东认购现金增资股款缴纳期间已於民国100年*月*日截止。
贰、依公司法第266条,准用同法第142条规定,兹定民国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为股款催缴期间,尚未缴款之股东及员工请於上述期间内缴款,逾期未缴纳即放弃认股权利,认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补办手续。
参、代收股款行库:**商业银行**分行。
肆、若对以上所述,有任何疑问,敬请向****股务室洽询。电话 **-********分机**
伍、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说明:
1、本公司业经中华民国*年*月*日股东大会决议减资新台币*百万元整,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亿*仟*佰万元整。
2、本公告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八一条准用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公告减资事宜,如贵债权人对於上项减资有所异议,请於本公告刊登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向本公司表示异议,书面异议请寄*县*市*段*号*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ㄧ、本公司业经民国*年*月*日股东会决议减少实收资本额新台币*元整,减资后实收股本为新台币*元整。
二、台端对上项减资如有异议,请自登报日起31日内以书面提出,以便办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1、本公司业经民国*年**月**日股东常会决议,为弥补亏损并改善财务结构,办理减少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亿*仟*佰*万*仟*佰*拾元整,并销除已发行股份*亿*仟*佰*拾*万*仟*佰*拾*股,减资比例为**%,减资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亿*仟*佰*万*仟*佰*拾元。减资基准日及相关程序呈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授权董事会另订之。
2、本公告系依据公司法第二八一条准用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公告减资事宜,如贵债权人对於上项减资有所异议,请於本公告刊登后三十一日内以书面向本公司表示异议,书面异议请寄**县**市**路**号*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无异议。
3、特此公告
此致各债权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公司合并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
通知与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股东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於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开股东会之类型与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分左列二种:
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东临时会,於必要时召集之。
前项股东常会应於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171条(股东会之召集)
股东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股东会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通知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股东常会议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条)(民国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本条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对於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於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得选任检查人。
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会议中如何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普通决议:股东会之决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特别决议如公司法第277条即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2/3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决议之撤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一百八十九条之一)
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法院对於前条撤销决议之诉,认为其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且於决议无影响者,得驳回其请求。
董事选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於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前项提名股东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董事之承诺书、无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资料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者,对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提名股东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二、提名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
四、未检附第四项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审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对董事选举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开会四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二十五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学历、经历、持有股份数额与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告,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名股东,对於提名人选未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者,并应叙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监察召集股东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於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

股东常会公告|登报公告|公告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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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取得申报:取得人依证交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申报事项发生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1.所持股份数额增、减数量达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
2.取得人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
3.取得目的。
4.资金来源。
5.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6.股权行使计画内容。
7.本次与前一次申报持股总额之变动情形。
8.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於取得后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后,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与前项之一定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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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於取得后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后,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与前项之一定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初次取得申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取得后10日内报纸公告,及申报下列事项:
1.取得人基本资料,取得人为公司者,应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之基本资料。
2.申报时取得股份总额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资金来源明细。
6.取得股份超过10%前6个月之交易明细。
7.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8.有无股权行使计画,如有,填报计画内容。
9.取得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为金融机构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关系企业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权情形。
10.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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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公告登报-时间日期/提案规定/召开事项

股东会公告登报-时间日期/提案规定/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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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合并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公司为合并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并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声明债权人得於期限内提出异议。
通知与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为前条之通知及公告,或对於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债权人不为清偿,或不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得以其合并对抗债权人。
股东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於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於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开股东会之类型与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分左列二种:
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东临时会,於必要时召集之。
前项股东常会应於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171条(股东会之召集)
股东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股东会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於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通知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股东常会议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条)(民国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於本条规定之议案列於开会通知。对於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於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五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得选任检查人。
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会议中如何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普通决议:股东会之决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特别决议如公司法第277条即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2/3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决议之撤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一百八十九条之一)
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法院对於前条撤销决议之诉,认为其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且於决议无影响者,得驳回其请求。
董事选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於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於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前项提名股东应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董事之承诺书、无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资料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者,对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提名股东於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二、提名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
四、未检附第四项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审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对董事选举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公司应於股东常会开会四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二十五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学历、经历、持有股份数额与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告,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名股东,对於提名人选未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者,并应叙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监察召集股东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於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表册编造、通知、公告之准用规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於减少资本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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