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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登报600元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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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声请本票裁定强制执行时效、流程及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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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声请流程
1.递声请状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补债务人户籍誊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盖印章及与正本相符否则负担一切法律责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户政事务所,交影本申请户籍誊本二份。
5.向法院陈报户籍誊本并同时声请依户籍做公示送达。
6.再将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国税局分处,交影本申请债务人所得及财产资料。
7.查有不动产资料,可先声请假扣押裁定,或暂不动作待本票裁定确定直接强制执行。
8.收通知登报公示送达。
9.拿本票裁定及确定证明书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不动产,或查扣存款、扣薪,或执行其他财产。

本票许可强制执行裁定如何声请
声请时应提出之书状
一、本票裁定许可强制执行声请书一份。
1.违约金部分不得请求裁定强制执行。
2.见票即付之本票,应载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据付款地为管辖法院,无付款地以发票地、无发票地以发票人之营业所、住所或居所地为管辖法院。
4.声请人应签名、盖章。
二、委任状。
1.声请人如委任代理人办理时,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
2.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什么是本票裁定?
依据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若本票持票人(债权人)向本票发票人(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即持有由债务人所签发的本票,在到期日请求发票人付款,无法获得发票人清偿或给付票款时,可依票据法规定,向法院声请准许本票强制执行之裁定。带法院准许持票人的声请后,即可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以满足债权。
法院文件种类: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当事人记载栏:记载声请法院民事裁定的声请人(债权人、持票人)、相对人(债务人、发票人)及其住居所。记载声请人向法院声请裁定的事项,本案例为声请人向法院声请对相对人签发之本票为「对本票准许裁定强制执行」。
主文:记载法院对声请人声请裁定事项所做的决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自附表所载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
理由:(1)记载略述声请理由:声请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对人(发票人)所签发之本票,因债权人向债务人届期提示请求但不获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声请对发票人所签发之本票准许裁定强制执行,以保障债权。(2)理由项下第二点、第三点记载持票人向法院声请对发票人所签发之本票准许裁定强制执行之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1)注意事项部分:「如对本裁定抗告,应於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发票人(债务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於接到前条裁定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3)嗣后递状均需注明案号、股别。(4)案件一经确定,法院会发给确定证明书。
股别:案件承办单位,也是承办法官的代号。除案号外,想询问法院案件办理情形、提出书状或是声请调阅卷宗时,只要在书状、声请书上注明案号及承办股别,或是找到该承办股书记官,告知法院书记官案件的案号(文号)即可迅速办理。
案号:○○年度票字第○○○○号。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据关系所生之诉讼案件。B、案号(或称文号)是公家机关在受理人民声请之案件时所定的编号,除方便法院依类别保存及调阅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询问法院案件办理情形、提出书状或是声请调阅卷宗时,只要在书状、声请书注明案号,或是告知承办股法院书记官案件的案号(文号)即可迅速办理。
附表:因声请裁定的本票数量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来列出本票的资料较为清楚易读。

本票裁定相关法条
本票强制执行事件之管辖法院(第一百条)
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定执票人就本票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事件,由票据付款地之法院管辖。
伪造或变造本票之确认之诉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条)
发票人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应於接到前条裁定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为裁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发票人证明已依前项规定提起诉讼时,执行法院应停止强制执行。但得依执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继续强制执行;亦得依发票人声请,许其提供相当担保,停止强制执行
本票之强制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上述仅供参考,实际应以最新法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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