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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一○七年第一次现金增资催缴股款公告中华民国107年0月0日

公告事项:
壹、本公司一○七年第一次现金增资,原股东及员工认购现金增资股款缴纳期间已於民国107年0月0日截止。
贰、依公司法案,准用同法第一四二条规定,兹定民国107年0月0日至107年0月0日为股款催缴期间,尚未缴款之股东请於上述期间内缴款:逾期未缴纳视同放弃认股权利,认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补办手续。
参、股款缴纳银行:OO银行OO分行。
肆、凡於股款催缴期间完成缴款之股东,本公司将於股票印制完成并发行后由台新股代办理股票交付手续,股票发放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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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股份有限公司召开107年股东常会公告

一、股东会决议日期:107/0/0
二、股东会召开日期:107/0/0(星期O)上午10:00
三、股东会召开地点:新北市板桥区O路O段0号0楼
四、召集事由:
(一)报告事项:
1.一○六年度营业报告。
2.监察人审查本公司一○六年度决算报告。
3.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报告。
(二)承认及讨论事项:
1.一○六年度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案。
2.一○六年度盈亏拨补案。
(三)临时动议。
五、停止过户起始日期:107/0/0
六、停止过户截止日期:107/0/0
七、其他应叙明事项: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并以三百字为限。
本公司拟订於民国107年0月0日起至民国107年0月0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於民国107年0月0日17时前送达并叙明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以利董事会审查及回覆审查结果。
请於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案函件]字样,以挂号函件寄送。
受理处所:OO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新北市板桥区OO路O段0号0楼。
审查标准:有下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一者。
(三)该议案於公告受理期期间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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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107年股东常会暨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中华民国107年0月0日

本公司订於107年0月0日(星期五)上午10时整(地点:台北市OO区OO路O段0号0楼),召开107年股东常会,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自107年0月0日至0月0日止,停止办理股票过户,凡欲办理提案之股东,依公司法第172条之规定,自107年0月0日起至107年0月0日止(上午9时至下午5时),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书面提案,受理处所为OO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OO区OO路O段0号0楼,电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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