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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1O苗院O登字第O号
主旨:公告O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苗栗县O协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法登社字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苗栗县O协会。
二、主事务所:苗栗县苗栗市O。
三、目的:本会以推广****为宗旨。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苗栗县政府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府社字第O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O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
八、出资方法:一、入会费。二、常年会费。三、会员捐款。四、其他收入。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托收益。
九、第一届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长 O。
常务理事 O。
常务理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理 事 O。
常务监事 O。
监 事 O。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
院长O主任O决行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苗院O存字第O号
主旨:因受取权人O遗失提存通知书,关系人对其领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号提存物之声请如有异议,得於20日内向本所声明,逾期即准其领取。
依据:提存法施行细则第33条。
主任O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号
声请人O住南投县O
上列声请人因遗失支票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民事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苗院O婚O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民国O年度婚字第O号原告O与被告O间请求离婚事件应送达被告O之诉状缮本及本院所定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
公告事项:
一、该诉状缮本现由本院书记官保管,被告O得随时来院领取。
二、通知书已粘贴本院牌示处,系通知此案於O年O月O日上午2时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开言词辩论,被告应按时到庭。
书记官O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O苗院O字第O号
主旨:公告O、O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105条、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10条。
公告事项: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财登字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苗栗县苗栗市O里O邻O街O巷O号。
妻: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苗栗县苗栗市O里O邻O街O巷O号。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
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
院长温耀源主任林俐伶决行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苗院O年度亡字第O号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O年度亡字第O号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据:家事事件法第156条、第130条第3项至第5项。
公告事项:
一、失踪人O(男,民国O年O月O日生,失踪前最后住所:苗栗县苗栗市O里O路O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踪人O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7个月内,向本院陈报其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
三、无论何人,凡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陈报本院。
书记官O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亡字第O号
声请人O住苗栗县苗栗市O号 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相对人即失踪人O最后住所同上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上列声请人因声请宣告相对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对失踪人O(男,民国O年O月O日生,失踪前最后住所:苗栗县苗栗市O号)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踪人O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7个月内,向本院陈报其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无论何人,凡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期间内,将其所知陈报本院。
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1日,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理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为相对人即失踪人O(男,民国O年O月O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
O号,最后住所:苗栗县苗栗市O号)之O,相对人於民国O年初失踪报警协寻,一直没有消息,直到申请相对人户籍誊本时,***。惟相对人现仍音讯全无,生死不明,为此爰请求准许对相对人为死亡宣告等语。
二、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许宣告死亡之声请者,应公示催告,民法第8条第1项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声请人主张之事实,业据其提出声请人及相对人之户籍誊本在卷可凭;另经本院依职权涵查相对人之入境资料、健保资料、行动电话申办纪录、台湾高等法院相对人在监在押全国纪录表、台湾高等法院相对人前案纪录表、相对人税务电子闸门资料等,均查无相对人之相关资讯;至关於相对人之劳保资料,於O年O月O日退保后即无资料;堪认声请人之主张为真实。从而,声请人声请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法庭法官O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书记官O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苗院O司继O字第O号
主旨:公告本院O年度司继字第O号陈报遗产清册事件裁定。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书记官O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继字第O号
声请人O住苗栗县O号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被继承人O住苗栗县O8号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为被继承人O(O,民国O年O月O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生前最后住所设苗栗县O镇O里O街O号)之O,被继承人於民国O年O月O日死亡,现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据检送本院。
三、凡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
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四、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O之遗产负担。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O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告状,并应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整。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书记官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