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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O司票O字第O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O年度司票字第O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O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號
聲請人O住新北市O區O號O樓
相對人O住新竹縣O鄉O街O號住新竹縣O鄉O村O路O巷O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O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
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O竹O字第O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O年度竹O字第O號原告O與被告O之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上午O時,在本院第O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O財登字第O號
主旨:公告O、O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登記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財登字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新竹市O區O路O巷O號O樓之O。
妻:O民國O年O月O日生。住所:新竹市O區O路O號O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共同財產制。
三、財產管理權之約定: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四、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O主任O決行
財產清冊(動產)名稱O分行O單位元價值(新台幣O所有權人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O法登社字第O號
主旨:公告O等理、監事聲請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OO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O號(案號為O年度法登社字第O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OO協會。
二、主事務所:新竹縣O鎮O里O路O巷O號。
三、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O年O月O日台內社字第O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O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O。
八、出資方法:捐助或會員會費。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OOO
常務理事OOO
常務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理事OOO
常務監事OOO
監事OOO
監事OOO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院長O主任O決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發文字號:(O存字第O號
主旨:因聲請人O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號
聲請人O住新竹縣O市O路O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
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書記官O
附表:O年度司催字第O號編號001發票人O企業社O付款人O商業銀行O分行發票日O年O月O日票面金額(新台幣)O元支票號碼O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