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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催字第O号
声请人O住新北市
声请人因遗失证券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对於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於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该证券之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三个
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四、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民事第O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O院O年度亲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被告O、O之判决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第1项、第2项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O年度亲字第O号否认子女事件。
二、应送达之判决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O)、被告O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裁判缮本如附件。
书记官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节本O年度亲字第O号
原告O住台北市O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诉讼代理人O律师
被告O住新北市居江苏省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O住新北市居江苏省上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否认子女事件,本院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
确认被告O(O,民国O年O月O日出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非被告O自原告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庭法官O
以上节本系照原本作成。如对本判决不服须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书记官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O新北院O字第O号
主旨:公告O、O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第105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新北市。
妻:O民国O年O月O日生。住所:新北市。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
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
院长O主任O决行
夫妻分别财产制财产清册O年度财登字第O号声请人:夫O妻O银行名称O银行金额(新台币)O元所有权人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达公告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O院O年度司票字第O号
主旨:公示送达相对人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及第151条第1项、第2项。
公告事项:
一、本案是O年度司票字第O号本票裁定事件。
二、应送达之裁定正本,现由本书记官保管,相对人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裁判缮本如附件。
书记官O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简易庭民事裁定O年度司票字第O号
声请人O住桃园县
相对人O住新北市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额及自附表所载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贰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理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未获付款,爰提出本票O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三、依非讼事件法第21条第2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四、如对本裁定抗告,应於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五、发票人如主张本票系伪造、变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后20日之不变期间内,对执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六、发票人已提确认之诉者,得依非讼事件法第195条规定声请法院停止执行。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简易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家催字第O号
声请人O住新北市
上列声请人因宣告李奕告死亡事件,声请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对失踪人O(O、民国O年O月O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最后设籍地址:新北市)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该失踪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柒个月内,向本院陈报现尚生存,如不陈报,本院将宣告其为死亡。
三、无论何人,凡知该失踪人之生死者,均应於上开时日以前,将其所知之事实,陈报本院。
四、声请人应於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本公示催告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一日。
理由
一、按失踪人失踪满7年,或为遭遇特别灾难而於特别灾难终了满1年后,其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声请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条第1项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意旨经审理后略以:声请人O之兄O(O、民国O年O月O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最后设籍地址:新北市)於民国O年O月O日迄今音讯全无,为此声请准予为公示催告等语,并提出户籍誊本、受(处理)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新闻剪报各1件为证。经本院审核前开文件无讹,并经证人即相对人之兄O证述属实,自堪信为真实,其声请系属正当,应予准许。
三、依民事诉讼法第628条,裁定如主文。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庭法官O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如不服本裁定应於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书记官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O年度司继字第O号
声请人即继承人O住新北市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
上列声请人陈报遗产清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声请人系被继承人O(O,民国O年O月O日生,身分证统一编号:O号,生前最后住所:新北市)之子,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於O年O月O日死亡,声请人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本院,经核并无不合,本院爰依法为公示催告。
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於本公示催告最后登载新闻纸之翌日起6个月内向继承人报明其债权,如不为报明,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三、声请人应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内将本裁定前二项全文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并将登载证明检送本院
四、程续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被继承人O之遗产负担。
五、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以书状向司法事务官提出异议。
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务官O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发文
发文字号:O院O字第O号
主旨:公告O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O基金会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於中华民国O年O月O日登记於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O号(案号为O年度法登他字第O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第O届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长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O。
三、董事印鉴。
院长O主任O决行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O年O月O日
发文字号:(O)取字第O号
主旨:因声请人O之继承人O遗失提存通知书,关系人对其领取本院O年度存字第O号提存物之声请如有异议,得於20日内向本所声明、逾期即准其领取。
依据:提存法施行细则第33条。
主任O